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邮箱
|
|
|
|
|
|
|
|
|
|
首页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上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12浏览次数:字号:[ ]

HNRP-2009-38163

湘价费〔2009〕16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现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 — 2009 版权所有 : 常德市物价局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转载
主 办:常德市物价局 电话:0736—7893215
  地 址:常德市武陵大道 Email:changdewj@163.com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湖南子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