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确保我省城市低保户生活不受液化气价格上升的影响,省物价局经与液化气经营单位和部分市州物价局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消[2007]145号)。现就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对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液化气实行优惠价格供应这一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液化气实行优惠价格供应,是我省价格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贯彻落实。要认真按照湘价消[2007]145号文件要求,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确保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液化气实行优惠价格供应的具体实施意见,要在各液化气供应站点张贴对低保户实行优惠价格的具体措施及价格举报电话,确保本地区城市低保户用液化气优惠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为弥补城市低保户的供气亏损,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45文件将综合管理费率由10%扩大至15%,扩大的5个百分点用于对低保户的供气补贴,这是省局召集部分经营单位座谈时,经营单位首先提出来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对综合管理费率扩大5%后,经营单位认为尚不能弥补低保户供气亏损的,当地价格部门要认真核实对低保户供气和其他用户的供气数量、扩大5个百分点的价差总额及低保供气亏损金额,低保供气亏损金额大于扩大5个点的价差总额部分,由各地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湘价消[2007]14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违价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在低保户供气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协调、化解。各地在贯彻落实省物价局湘价消[2007]145号文件时遇到的问题可用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