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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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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湘价综〔2006〕3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精神,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对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价格问题涉及到"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与农民利益最直接、最敏感的问题,也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是否稳定,农产品价格结构是否合理,农村价格政策是否落实,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是否规范,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因此,价格杠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非常直接,任务非常艰巨,责任非常重大。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大价格服务力度,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4、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调控工作。继续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强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当稻谷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及时向上反映,促进最低收购价格预案及时启动、资金到位、收购网点分布合理,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5、稳定烤烟收购价格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烟叶分等定级体系,落实价外补贴政策,防止人为压等压级收购,切实保护烟农利益。

  6、加强对放开价格农产品的价格调控。对价格已经放开、但对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其它拳头农产品,如生猪、棉花、油料等,要通过加大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信息发布等的力度,规范收购及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主要农产品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对鲜活农产品运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路桥通行费和动植物检测检疫费,促进农产品流通。

  7、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对主要农产品价格的调控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以及农村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对遭受洪旱及病虫害等灾害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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