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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迎:整治价格欺诈构建诚信和谐社会

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两个环节。在新闻舆论和大众的视角中,似乎对“谋财又害命”的质量问题看得更重些,对“只为求财而不求命”的价格问题看得淡些,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事实上,价格因素永远是消费行为中不可轻视的环节,影响着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一、价格欺诈的法律界定

  国家计委结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2001年制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前者价格欺诈的手段和后者价格欺诈的事实,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就构成了价格欺诈。我们还必须明确几个问题:(1)价格欺诈的手段必须是价格手段,而不是其他手段。(2)只有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才构成价格欺诈的手段。(3)对价格手段的理解,要结合执法实践,排除经营者设置的假相,广义地理解。所有可能误导公众的涉及价格的手段和方法均在价格欺诈行为方式之列。(4)在价格欺诈事实的认定上,经营者必须存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且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诱骗意识。第五,判断交易行为是否为欺诈行为,还要看经营者是否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二、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

  1.执行明码标价不规范。有的经营者使用价签不填品名、产地、计价单位等,只填价格;有的出售降价商品也使用正常商品价格标签,还在醒目位置另放自制的折扣标示。
  2.模糊标价。某商场在柜台显著位置标示出“特价100元”,但其中只有几款售价为100元;有的婚纱摄影公司出租婚纱只标每套出租价格,却不标明时限。
  3.多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却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一些粗心的消费者难逃被宰。
  4.虚假标价。如某饭店在商品价签上标明海螺每0.5公斤30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0.5公斤50元结算,并称其价签标的是小海螺,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5.虚夸标价。以“全市最低价”、“特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天天平价”、“厂价直销”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商品价格并不低于其他商家。所谓最低既无依据,也无从参照。
  6.虚假折价。如某商场以“全场3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10余种商品按3折销售。  
  7.价外馈赠模糊。某饭店“肥牛买一送一”,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顾客在消费1斤肥牛后,仅赠送一小碟羊肉。
  8.附加条件隐讳。如某商场采取“购物满300返50”的手段促销,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返的是50元的代金券,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西服,打出巨幅宣传海报,“品牌西装原价1600元,现价500元”,不能提供原价交易票据。
  10.不履行价格承诺。某超市销售某品牌酸奶,承诺:“买五赠一,并赠送精美水杯一只”,消费者结帐时并未得到赠送。
  11.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混淆价格等级。如某商店销售价格4元的袋装白糖,价签标注每袋重量为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750克。

三、整治价格欺诈的建议

  如何建立诚信经营环境,一直是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研究机构关心和探讨的课题。对此,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完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健康的市场价格环境。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具有初期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弱点。反映在价格上,必然会出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政府必须参与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体系,努力建立一个完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保护和支持正当合法价格竞争,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使价格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实现价格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快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依法治价。从我国价格法律法规的发展情况看,价格立法明显滞后,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成为影响市场价格管理的主要障碍。国家必须进一步增强依法治价的意识,把价格法制观念放在首位,尽快构建与《价格法》配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规范,从法律上明确划分、及时更新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为解决价格欺诈行为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合理运用定价规范载体,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调价听证制度。一是目前政府定价,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对经营者的历史经营状况,周边地区和国际市场了解不全面,对企业上报成本真实状况难以辨别;其次,定价程序不尽规范,民主参与价格决策的程度低;最后,定价水平不尽合理,定价人为因素多,客观因素体现不充分,集体审价贯彻不够彻底。二是要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准确预测价格运行趋势的能力,抓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三是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调定,都要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将政府价格调整与制定置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公开监督之下。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力克企业信用缺失。价格失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在执法监督检查中逐步建立劝勉、惩罚以及曝光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制度,诚信评估制度、诚信风险预警系统,形成价格诚信
信息资源库。
  (五)积极倡导价格自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部门要帮助商家将城市信用的商业道德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范,依法经营、以德经营。重拾“诚信”法宝,使商家信誉度大幅提升,使消费者放心消费,使公共道德明显好转。

(六)建立“诚信”评比机制,重点抵制价格欺诈。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是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
  1.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一是围绕价格诚信建设的主题,广泛开展新颖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二要规范、健全价格信用机制。从管理制度上解决信用缺失的问题。三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收费监审制度等,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价格诚信
机制的健全。
  2.全面推行明码标价,推广中英文双语标签,提高价格信用度。价格部门要对各行业进行规范,分类统一制作专用标价牌。并尽快推广由物价部门监制的中英文标签(也可根据地域特点,标注其他语种),方便中外友人,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3.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价格诚信活动深入开展。培养树立“明码标价一条街”、“明码实价示范店”等诚信典型,及时表彰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鞭挞失信违法行为,树正气、煞歪风,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和收费执收单位不敢在价格诚信
上轻越雷池。
  4.建立完善的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机制。一要制定评比方案,细化评比内容,明确评比标准,设立评选机构,使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要建立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被评选上的价格诚信
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坚决摘牌,并予以曝光。三要建立研讨交流制度,根据诚信建设的开展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企业研讨交流经验做法,研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提高诚信水平。
  (七)借助媒体力量,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于众多经营者来说,其产品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非常关键,甚至影响其经济生命。所以物价部门在监督企业诚信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媒体视角敏锐的特点,发挥舆论的震慑、宣传和佐证作用。并定期邀请新闻媒体对参加诚信建设的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实现真正意义的监督指导,做到及时如实地报道,使舆论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力争达到事半功倍,为创建诚信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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